在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上,中国可谓“走在世界前沿”,这并不是说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多有远见或多有看法,而是在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的发达国家根本不存在留守儿童问题,也几乎没有相关的文献可供参考。这也说明留守儿童问题是由于社会制度,家庭结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原因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特殊问题。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使得中外在这个问题上差异如此之大。
(一)美国
美国没有户籍制度,更不存在留守儿童问题。对于美国人来说,从一个州跑到另一个州去,甚至从东海岸跑到西海岸,都像吃饭一样简单。那么,美国人没有户籍制度,没有户口,没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委员会等一系列机构,那国家岂不要大乱?显然没有,美国有它进行管理的制度方法,且对我们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1.由政府提供全方位全自动服务
只要你是美国公民,只要你迁徙到了一个新的地方,你就自动拥有了当地居民的政治权利,当然也要负起相应的义务,这些都不要你做任何申请登记,相反,当地政府会主动找到你让你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选举时,选举人还会向你寄选举资料,请求你的支持,这就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公民的迁徙。
2.驾照管理制度
美国绝大部分人都有驾照,这个基本起到了我国的身份证的作用。既然美国没有户籍制度,那就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不然必定会陷入混乱,而这种管理制度就是美国各级政府从DMV(美国机动车辆处)获取公民信息。美国公民每迁移到一个地方,都要在15天内向DMV做登记,否则会视为无效驾驶。只有那些老人,或者无法办理驾驶证的残疾人等才会去办身份证,而且身份证也是去DMV办。中国的户籍永远是限定在一个地方的,而美国则是全国范围内自由迁徙的,不受任何多余的限制,因此,留守儿童的问题产生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3.社会保障卡制度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且要伴之一生,一个人一生的就业,开工资,缴保险,缴税以及各种社会福利都要依赖于此卡,且无论公民迁徙到那里,都可以平等的享受社会福利,而不像中国这样,只能在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社会福利,这也揭示了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源:并非父母不想带孩子,而是带上孩子后,孩子无法享受迁入地的各种社会福利,无法拥有良好的教育资源,这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教育,而且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但相反,如果规定迁出地的孩子都能享受与当地孩子完全相同的教育、医疗等各方面资源的话,留守儿童问题也会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4.强力的儿童权益保障制度
在美国,儿童权益受到强力保护,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可让12岁以下的孩子脱离监护独处,否则会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的疏于照顾甚至会导致父母丧失监护权。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建立了儿童独立代表人制度,这种制度给了孩子以更多的权利,而对于父母,也只是规定了大量的义务,权利却相对较少。这样,也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澳大利亚也几乎没有留守儿童问题的存在。我国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源之一也就在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力,无法令留守儿童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所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加大对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如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改进校车制度、营养餐的规定等,都有利于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各省都有儿童保护法,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如果孩子在家遭到虐待,儿童保护组织有权将孩子从家中带走,并由法庭取得临时监护权,直到法庭审理了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为止。另外,还有加拿大的非社团开办的儿童健康记录卡,会将孩子的接种疫苗,受伤情况,过敏情况,家族病史等都记录在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国广泛存在对未成年人权益忽视的现象,所以,增强社会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也是留守儿童问题应对中的一个重点。
(四)国外经验之借鉴
1.加强对儿童权益之保护力度及完善保护方法
上文中提到的国家无一不是把儿童权益的保护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并予以儿童充分的权利,不仅在家庭,父母方面为儿童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并给予孩子众多的社会救济权利。这不仅是一个制度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思想意识上的问题:只有给予留守儿童足够,多方面的保护才能更全面的保护留守儿童,这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也是我国现阶段最需要加强的方面。
2.强化国家行政、立法职责
这一点在以上国家中都体现得非常明显,只有将国家的职责全面化,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颁布更加合理的法律,更加高效、合理的执政,才能从国家层面降低甚至消除留守儿童问题带来的影响。
3.合理的制度保障
如美国的驾照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卡制度,澳大利亚的儿童独立代表人制度等。一个合理的制度,很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个社会问题。而我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当地户籍与公民享有的权益无法脱钩就是造成留守儿童问题广泛存在的重大原因之一。当然,他国的制度我国无法照搬,但我们应该积极地借鉴有利因素,逐渐从制度的完善上完成到思想完善上的过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