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砂轮;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申请企业应加盖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中机械部分第22项规定,禁止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新建或转产企业的直径400mm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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