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用喇叭3c认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M、N、L 3 L4 L5类机动车用喇叭产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
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喇叭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工作原理;
2)总成的外形、结构;
3)额定电压/额定气压;
4)声响发射单元数量。
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 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
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
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10 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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