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发布时间:2016-10-10 15:59:53,加入时间:2016年09月18日(距今31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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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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