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贝律师、深圳田贝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5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担保公司财产保全费。原告当庭确认利息从4月17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采购P20钢导杆255PCS,金额为2805元。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货,被告予以签收,送货单上注明签收后七天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换,但不做其他赔偿,热处理后本公司概不负责。
被告确认收到货,但主张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退货,但原告至今未能拉回。被告提交了2014年4月17日、2014年5月14日、2014年7月29日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原告确认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质量不存在问题。2014年4月17日聊天记录如下:被告:“朱先生,那个产品没办法了,你找时间拉回去吧,第一次做就这样,你知道会有差异就要早点跟我讲呀,现在搞得这么被动。”原告:“我知道。”2014年5月14日聊天记录如下:原告:“那批货还没用到吗?被告:没,上次搞的客户取消订单了,不知道还会不会有单,业务一直在争取,你一次搞的我都怕了。原告:这事我真不知该怎么说。”2014年7月29日聊天记录如下:原告:“我那些P20怎么处理。被告:你还是拉走。原告:我拉回来也没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交了QQ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原告确认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根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收到货当日即向原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拉回,且在后续的沟通中一直强调无法使用需要原告拉回。但原告一直未能拉回进行更换,也没有提交被告提出问题后原告对质量问题的反馈记录,故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属实,原告要求支付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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