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批办理流程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1、经市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区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范围的,应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核准后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县(市)工程项目受理范围: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一、二类高层(纯住宅除外)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外。其他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3、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受理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批。
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一)土建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核准发放的循环表及循环图;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和应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总平面位置图、平、立、剖图;
(4)消防设施平面位置图、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5)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6)审核中应报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7)重点工程或需要提前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布局、消防设计专篇及书面申请报告等资料。
(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
(2)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剖、顶面图和装修(装饰)效果图(取消400平方米以下装修工程申报材料中的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
(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
(5)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6)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1)、(2)、(3)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位。
(三)审核时限:
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批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