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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发权限
1、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由区工商局市场科负责,受理范围:辖区内在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企业(含外资企业);
2、工商所按照区工商局委托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范围:已受区工商局委托、由工商所登记注册的食品流通经营者。
二、工作流程
三、办理期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或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予以受理的,市场科(工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市场科(工商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