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上海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实施主体: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五、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全网SP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首先,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
2、其次,公司注册资金不要为技术入资,或其它入资形势。
3、公司的经营地址不得与注册地址不同。
4、还有就是您所申请的SP公司属于国内的内资公司,如有法人股在其中,而法人股有外资背景不建议申请。
5、公司必须为以上技术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上齐社会保险。
6、公司有相关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至少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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