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质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的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的规定的,承运人可拒接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当。
4.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收货人逾期收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8.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9.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