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证前置审批

  • 发布时间:2022-12-02 16:38:38,加入时间:2016年08月09日(距今32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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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五、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在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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