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 发布时间:2022-12-02 16:38:38,加入时间:2016年08月09日(距今32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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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申请材料目录:   1

.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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