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开出的单位介绍信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分公司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
5、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7、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8、申请呼叫中心经营许可证材料
9、证明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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