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和专业人员;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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