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7年积分入户关于办理纳税迁户的条件

  • 发布时间:2016-10-28 16:51:56,加入时间:2016年09月08日(距今3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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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年积分入户条件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2017年深圳积分入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申请办理纳税迁户:
 
  (一)拟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拟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拟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拟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2017年深圳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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