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不可拒绝付费 邓先生与钟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由钟女士抚养,邓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每周日,邓先生可前往探望儿子。因事后钟女士常常借故不让邓先生探望,邓先生出于 “回敬”,便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钟女士遂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邓先生支付抚养费,法院不顾邓先生的抗辩,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 《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或者约束的。钟女士不让邓先生探望虽属不对,但面对拒绝,邓先生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