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现在好取证吗

  • 发布时间:2017-09-30 10:50:14,加入时间:2014年06月05日(距今40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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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6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第67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69条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70条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71条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1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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