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的规定统一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做法,有利于实践操作和维护公平。对于大多数家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通常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导致社会不公。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此规定比较合情合理,一般人也更能够接受,同时也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规定,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本条的规定应安认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全部出资或者已经支付大部分出资。而如果一方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剩余的按揭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赠与或者夫妻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