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251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18号令)
2、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3、成立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核准申请表(审核通过,申请人开展筹备工作;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2)申请人申请。(申请表格: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人登记表、内设机构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章程核准表、名称核定表。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从业人员名单、理事会名单、监事会(或监事)名单;会议纪要;章程;需要填写的表格)(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3)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区民政局进行材料复审;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4)材料审核(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5)下发同意成立批复并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4、办理时效
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决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251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18号令)
2、变更程序
(1)申请人申请(申请表格: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材料:全体理(董)事签名的会议纪要、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财务审计报告书(法定代表人变更)、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2)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区民政局进行材料复审;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3)材料审核(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4)下发同意变更批复并核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3、办理时效
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日之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1、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251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18号令)
2、注销程序
(1)申请人申请(申请表格:注销登记表;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2)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区民政局进行材料复审;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3)材料审核(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4)下发同意注销批复并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结果)(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3、办理时效
自收到注销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之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