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一、盗窃电力设备取赃物时拒捕
被告人马某某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8月7日夜窜至内乡县造纸厂黄水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880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8月 9日夜窜至内乡县赵店乡袁寨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8310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其中将盗拆黄水河一台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桥西侧河床中间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一台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7947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8月11日夜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黄水河桥西侧,欲将所藏匿的铜芯转移,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于警上前抓捕时,被告人马某某当即持刀使用暴力抗拒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盗单位证明、销赃证明、作案工具及抓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二、行为人能否构成抢劫罪?
马某某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想象竟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即按照其中一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那么,在本案中,盗窃价值数额只有一万多元,盗窃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相比,破坏电力设备罪重于盗窃罪,因而,本案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宜。
被告人马某某在转移赃物过程抗拒抓捕,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九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一审法院也没有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意见。对马某某抗拒抓捕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指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二是必须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是转移赃物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抓捕,但他的前一行为是破坏电力设备,而不是盗窃,不符合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是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告人马某某盗拆的是尚未投人使用的变压器,又在转移赃物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那么他的行为就转化为抢劫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定一个罪名,即抢劫罪,而不能同时构成盗窃和抢劫两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