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 唐山| 秦皇岛| 邯郸| 邢台| 保定| 张家口| 承德| 沧州| 廊坊| 衡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提供材料
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
3、进出口证明两份(进出口企业提供,样式见附件)
4、交费凭证。可到本中心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传真或电邮汇款水单均可
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业务且仅仅办理本企业产品的进出口业务,需提供进出口证明文件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
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
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