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单位设立的转载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三)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10名以上专职编辑人员;其中,在单位从事工作3年以上的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四)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