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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是全国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全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申报要求: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学历要求:[幼儿教师]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职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职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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