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
新加坡公司根据《新加坡公司法 》(Singapore Companies Act)成立及规管。大部份公司为私人股本有限公司,而无限责任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亦可以成立。有关新加坡公司的部份要求如下:
新加坡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不可与现有名称相同或类似,但控股公司若同意,其名字可以使用作其豁下公司名称之一部份。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Private Limited」或「Sendirian Berhad」,或其缩写结尾。公司名称大约可在14日内更改。
新加坡公司股本
法定股本及面值概念已于2006年1月30日废除。已发行及缴清股本可以用任何货币为单位。另外亦可以因应不同的权利,发行不同的股份级别。成立公司最少需要一名股东,可以为个人或企业,并毋须为新加坡居民。
新加坡公司董事
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其必须为自然人。最少要有一名董事塬居于新加坡,即新加坡国民、永久居民或持工作证人士。董事资料必须于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ACRA」)存档。
新加坡公司秘书
最少要有一名自然人秘书,并须主要或只居于新加坡。秘书亦可以兼任董事,但不可为惟一的董事。秘书资料必须于ACRA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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