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范围统一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7、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50%;8、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2、上海自贸区特殊规定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除需要满足上述国家规定以外,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经营者为在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关于 “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具体要求及定义,经上海电信局相关负责人的咨询,“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主体应当为公司(排除自然人及合伙企业),并且需要申请主体提交外方投资者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证明其从事增值电信实业经营。这一条件无论在上海自贸区还是全国其他地方均需要满足,实践中往往被相关投资者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