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从签字开始,首付、贷款、还贷、出售,都有一本理财经。清朝的房价有多高?几百年前的“房产证”、“土地证”长啥样?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指房屋所有者通过建造、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对相应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2015年3月1日起,全国陆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一度颁发过“房产执照”。1950年夏,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1952年土改基本完成,政府开始向房屋所有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房产所有证就是当时农民拥有土地和房产的凭证,也是新中国首批颁发的土地房产证,这无疑是当时农村政策变化的见证,很有收藏价值。
在中国古代,用于证明房屋买卖的凭证是房契。古代的房契只有一份,只写明出卖方是谁,中间人、经手人是谁,一般不会出现买方的名字,并在买卖完成后将房契交由买方收藏。一旦丢失,捡到房契的人完全可以以此自称买方,要求房屋的居住者腾退,即便对簿公堂,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如果不能请到中间人、经手人,甚至是原房主作证,也可能很难打赢官司。
一般均采用如下格式:立典卖房屋文契(这里写卖方姓名),今将坐落(这里写房屋具体地址)房屋(这里写明房屋的户型、面积、间数、新旧程度和装修等情况)凭中(这里写房产经纪人的姓名或者见证人的姓名),议价出典,由买方管业(此处写买方姓名,但常只写姓,有时则完全不写),三面议明时值(这里写出售价格),当日一并收足,并无短缺。其房并无重叠交易,亦无他人争执,如有等情,由典卖人理论,与现业者无干。空口无凭,立此文契为证。契约的底下是售房人签字、见证人签字、经纪人签字,并注明签约日期,买方一般不签字。
为了加强对房契的管理,宋、元、明、清等古代官府都给房契备案。随着官府介入,古代契约开始有了变化,按照是否经过官府备案分为“红契”(也称官契)、“白契”(也称草契)两种,其中未向官府备案的称为“白契”,经过官府备案登记的称为“红契”。
买卖双方订立“白契”后,经过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相应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红契”,并由买方保存,作为房屋所有权凭证。
从乾隆年间起允许分期付款,房款在千两以上的,可以首付一半,剩下的8年之内付清。嘉庆即位后,旗人分期购房成为定例,无论总价多少,都是首付一半,还款期限则视房款而定,500两以上的7年付清,300两以上的6年付清,100两以上的5年付清,如果房款在100两以下,限4年付清。
清代无论官吏还是仆人,在北京市区范围内买得起一套四间瓦房(草民买差一点的),相当现在100平方米的房子,需要多少银子呢?答案是:普通人一年的收入就够买一套房子了。(现在说的一人多少年收入买一套房,也是取普通人。不要拿一个穷困农民的收入来算,那样的话,他1000年的收入也买不起北京新街口一套房),并且,清朝人买的,基本上还是连排别墅型,还没有公摊面积。
按揭购房在上海出现过。民国16年,著名中医陈存仁在上海老城区买房,一幢两层小楼,卖方喊价25000块大洋,手头只有5000块,从朋友那儿借了10000块,钱还是不够,只好先签房契,然后拿着房契去某个钱庄求助。钱庄用房契做抵押,替陈存仁付清了余款,住进新房之后,再向钱庄还本付息。也有银行提供按揭服务的,像在上海开设分行的花旗银行和香港国民商业储蓄银行,都有按揭项目。
1936年3月4日《申报》评论说:在上海买房跟在其他城市买房不一样,在其他城市买房,必须攒够全款,所以房地产交易量不大,房价也不是很高;而在上海,“以三四成之垫本,即可购置产业,向中外行商押抵六七成之借款”,只需要首付30%到40%,就能去中外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买下房子。民国时期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一枝独秀,房价畸高,原因之一就是可以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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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证,和书籍报刊一样,都是时代进步的记录者,而相对于书籍报刊,这些土地房产证又是实物,具有更强的实证性,是展示私人土地房产沿革的重要物证,是很有收藏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