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登尼特服务热线: QQ:
厦门注销税务登记
(一)厦门企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及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厦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票据、票据领购簿、票据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六、厦门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一)申请。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登记注册。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七、厦门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八、厦门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需要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停业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税务机关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需要如实填写,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缴销票据、交回有关的税务登记证件、结清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停业的,为其办理停业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票据领购簿等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应税义务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补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