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怎样做年检,需要的联系我

  • 发布时间:2018-07-12 14:45:42,加入时间:2016年12月06日(距今309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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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函〔2015〕530号)和市出版广电局出版物发行行业年度管理。 年检结果: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发放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原审批的出版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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