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我的世界不允许你的消失,不管结局是否完美 不再让她受累 公婆把她当女儿爱 相处一年多后,龙强心怀忐忑,把她带到乐山老家见父母。 “家里条件不好,还担心她看不上。”回家路上,林悦像是看穿了龙强的心思,捏紧了他的手。到家后,林悦脆生生地叫叔叔阿姨,“还帮着做饭、洗碗,忙上忙下,一家人都很认可她。” “孩子很乖巧懂事。”龙强的母亲卢淑琼(化名),抱着孙儿抹起泪,“那种懂事不像20来岁的姑娘,不嫌弃农村里的生活,啥事儿都抢着来做,说我们辛苦这么多年,也该享福了。” 自从到了龙家,煮饭、洗碗、洗衣服,都被林悦承包,“而且我们外出做工,她还会打电话提醒,要记得吃饭、穿衣。”卢淑琼说。 “以前担心婆媳关系不好处,没想到上天送了一个好儿媳给我。”卢淑琼说,自从知道林悦经历过的坎坷后,更是把她当女儿来看,很认可这个未过门的“儿媳”,“就算是倾家荡产,也要全力治好她,不能再让她受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