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5)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6)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二)人员资料卷(附件资料二) 分为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册 1.注册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一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样表附后); (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过渡期内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资料)、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5)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件。 2.管理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二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有有职称管理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 (3)有职称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应由关职称部门颁发;标准中要求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资料;退休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退休证和返聘协议的扫描件; (4)中、高级有职称管理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可单独装订成册)。 (三)工程业绩卷(附件资料三) 按所申请的不同资质进行分册,每册应包括以下内容(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目录及页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3.工程合同或协议书扫描件; 4.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扫描件; 5.反映考核指标有关资料的扫描件,如: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单、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等。 (四)改制重组卷(附件资料四)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等产权重组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合并报表; 5.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产权变更和工商登记等文件;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的新企业同时报送资质申报资料。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其中,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是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或竣工证明等;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13.申请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扫描件;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扫描件; (3)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扫描件; (4)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5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6)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二)人员资料卷(附件资料二) 分为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册 1.注册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一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样表附后); (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过渡期内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资料)、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5)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件。
《艾希曼在耶鲁撒冷》是汉娜•阿伦特具争议性的著作,“平庸的恶”的概念即在此书中被提出。1961年,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纳粹战犯、“犹太问题终解决方案”重要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进行审判,阿伦特详细记录了审判全过程。译林版《艾希曼耶路撒冷》是首个简体中文无删节全译本,特别收录阿伦特德文版自序与德国史学巨擘汉斯•蒙森导读。 内容简介: 1961年,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纳粹战犯、“犹太问题终解决方案”重要执行者阿道夫•艾希曼开展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审判。汉娜•阿伦特就这场审判为《纽约客》写了五篇报告,后集结成书。《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详细记录了这次引发全球关注的审判的全过程,并结合对大量历史资料的分析,提出了“平庸的恶”的概念。恶的化身未必是狂暴的恶魔,也有可能是平凡、敬业、忠诚的小公务员。艾希曼由于没有思想、盲目服从而犯下的罪并不能以“听命行事”或“为”的借口得到赦免。 作者简介: 汉娜•阿伦特(1906—1975) 美籍德国犹太哲学家,曾师从于海德格尔和雅斯贝尔斯,在海德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自1954年开始,阿伦特先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布鲁克林学院开办讲座;她还担任过芝加哥大学教授、社会研究新学院教授。阿伦特以《极权主义的起源》(1951)、《过去与未来之间》(1961)和《论革命》(1963)等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及其天才的洞见和隽永的智慧,为当代政治哲学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成为二十世纪政治思想史上令人瞩目的人物。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