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报,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加急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不仅在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 但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评估性评价”。 作为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验证。 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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