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市湖北省汉口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咨询
一是既然承认独立保函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保函开立人就需在事前把握相关文本、协议等法律文件关,如关于申请人与开立人、反担保人与开立人、开立人与受益人等涉及索赔单据、金额、期限、仲裁、适用法律、司法管辖等进行具体化约定,以避免保函开立人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引起纠纷。
二是做好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工作,对申请人的履约能力、相关交易背景、单据出具逻辑性、申请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关联交易、款项让渡合理性、索赔原因等履行必要的尽职审查手续,以避免保函开立人陷入日后业务纠纷之中。
三是合理对待“止付”措施,对于临时性的“止付”措施,要正确看待、合理处置,必须明确此时保函开立人属于非终局性“止付”,多属于逼迫申请人与受益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临时性过渡性措施,此时需时刻了解申请人处理纠纷进展情况,争取促成纠纷解决或拿到终局性“止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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