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以定罪量刑

  •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加入时间:2016年09月08日(距今32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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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定罪量刑  强制执行

导读

近年来,人民法院先后15批次发布了77个指导性案例,此后,法院直接援引以判例规则进行裁判。在这些判例中,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作为指导性案例却是第一次,即“指导性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其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何时起算,具体是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应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时起算,即从2013年1月6日起算。

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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