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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限于持证者在岗期间使用。
2. 本证书由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统一印制,颁发。
3. 持证者在岗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
建人教专[1998]244号文件要求,“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每三年进行一次”。
学习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未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员。
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