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犯租客优先购买权,房东要赔偿多少?
咨询电话及:(张静),徐女士为开办培训学校租赁某公司房屋,合同中约定:租期1年,一年一签。该出租屋为对外出售房屋,出租人对外出售该房屋时,应在出售前两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签订后,徐女士陆续投入20余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置相关教学设备。4年后,某公司向徐女士发出书面通知,到期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徐女士向某公司递交书面购房申请,并提出自己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该公司却将包括徐女士租赁房屋在内的17间房屋卖给了杨先生。徐女士认为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优秀购买权,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徐女士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下达书面通知的时间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提前两个月,该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将诉争承租房出售于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使原告丧失了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和机会,应当认定为侵犯原告优先购买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侵犯原告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与原告的装修损失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应当进行赔偿。最终判决由其赔偿徐女士损失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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