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将“大骨”二字申请注册为方便面等食品上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7年前便曾引起几大方便面生产企业的争议。日前,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白象公司)欲凭借其“大骨”商标阻击“康福龙大骨面”的商标注册,却不想再次遭遇商标显著性之殇而未能如愿。
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程序,在主张均未获得支持后,白象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白象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了解,2005年9月,河北省保定六合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面、面条等商品上提出第号“康福龙大骨面”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对被异议商标中的“大骨面”3字放弃商标专用权。
2008年7月,被异议商标在方便面、面条商品上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白象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在方便面等食品上的“东北大骨”商标和面条等商品上的“大骨”商标提出异议。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均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后,白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