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在比较中索解

与上引《书谱》对比,都说操艺者随主观意志转移作用于手下艺术,生出不同效应。然而我们很容易忽略,《关尹子》描述的“善琴者”,无论琴谱有标题或无标题,都没有“词”,善琴者以其“心”在演奏中转化为“声”。而孙过庭《书谱》里提到的《乐毅》、《画赞》、《黄庭经》、《太师箴》、《兰亭》全是有血有肉、生动活泼的文章,所以读以上孙过庭一段文字,我们很容易理解为王羲之因书写不同的文章,怀抱不同的情感,所以书法的风格也随之变异。我过去也有类似看法,其实要说书写不同的文词怀抱不同的情感,当然千真万确,不能设想一个真正的书家在书写时对所写的文词内容无动于衷。但问题是书法自身能不能具体地体现特定的文词内容,“有意味的形式”能不能直接写出文词的意味?按逻辑,我们承认书法的独立性,书法艺术外在于书写的文词(非外在于“文字”),书法的“形式”与“意味”在书写过程中得到体现。所谓“一寓于书”,应是将天地万物之变以及各种情感因素寓于书法特殊的艺术形式。《书谱》说王羲之写《乐毅》等作品的情绪反应,应是指不同文章在书写时引起的感受,“涉乐方笑,言哀已叹”,其“哀”、“乐”都因文章产生,由“涉”、“言”二字可以解析。当作品完成后,我们又将文章与书法作综合的欣赏。此时,文章内容即对书法的情感意象起着暗示作用。我们阅读时感到文章的喜怒哀乐似乎尽在书法之中。所以,上引孙过庭一段话包含两重意思:第一,几篇文章激发王羲之书写时怀抱不同的情感;第二,作品在阅读中引起不同情感是文章与书法综合欣赏获得的感受。然而,书法艺术的形式美仍然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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