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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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洋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进口服务热线:
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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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化妆品报关报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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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授权书、提单、贸易合同、装箱单、INVOICE等;(国外发货商提供)
营业执照、非特殊/特殊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等 (国内进口商提供)
二:化妆品进口一般步骤:
第一步: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第二步: 国内收货人备案
第三步: 报检
第四步 检验检疫
三. 化妆品进口报关注意事项:
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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