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磨具加工出口转厂深圳坪山保税区

  • 发布时间:2018-12-01 00:00:00,加入时间:2017年02月20日(距今3021天)
  • 地址:中国»广东»深圳: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荔景北路6号
  • 公司:深圳市鑫运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刘先生,手机:15807552356 微信:I5807552356 电话:0755-28361212 QQ:1366364613

我司位于深圳坪山保税区拥有保税仓库场地-保税仓储出租面积为30000平方米,并配有一系列完美的叉车、搬运、加工之功能。深圳出口加工区仓库,坪山保税仓库,随时欢迎你的进驻! 为配合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公司还斥资在深圳坪山海关设立独立的关务保障部门。广泛开展自理和代理报关业务,报关公司坚持奉行“0差错”报关,各个环节无缝对接,深受企业好评,2011年和2012年被誉为“深圳报关公司”的新秀。截止目前公司已和国内多家知名企业配套退运电子产品的检测维修和保税区转厂服务,并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我司会继续以专业的供应链服务的为客户伙伴提升价值,增强竞争力。

主营业务有

1、出口复进口-转厂:全方位的提供深圳最方便的转厂服务,不管你有没有加工贸易手册,有没有进出口权,只要客户要求转厂,你都可以选择我们来为你服务!

2、保税区一日游转厂-替代香港一日游,完成国货出口(退税)复进口物流业务(半天完成) 

3、保税区物流集拼配送服务:替代香港进行出口拼柜,进口拆柜,国际配送,深度分销。让深圳出口加工区成为你的第二个大型物流仓库!

4、退运返修-出口了国外的货物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需要返回国内检测维修,无需办理口岸复杂的退运报关手续,直接选择深圳出口加工区,即可漂亮的处理国外退运!

5、退运检测维修-保税区内简单加工包括改箱、贴标签、分拆分拣分装、加刷码、刷贴标志、更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在深圳出口加工区均可轻而易举的完成! 

6、保税仓库场地-保税仓储出租面积为30000平方米,并配有一系列完美的叉车、搬运、加工之功能。深圳出口加工区仓库,坪山保税仓库,随时欢迎你的进驻! 

我司是做转厂的物流公司,转厂报关物流,坪山出口加工区转厂报关,深加工结转,

深圳出口加工区转厂,保税仓储,退运返修  专业顾问 彭先生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加工复出口,是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

二、深加工结转的流程:(附图)

三、办理条件:

1、转入、转出企业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

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转出、转入企业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

3、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登记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五、办事流程:

1、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

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

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

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

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

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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