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汗蒸房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且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2 附设在建筑内的汗蒸类场所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的独立隔间内,隔间的门应采用能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一个独立的汗蒸类场所内设置的电加热汗蒸房总面积之和不应超过200㎡,且单个电加热汗蒸房的面积不得超过30㎡。
2.3 电加热汗蒸房室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等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
2.4 电加热汗蒸房的保温隔热材料、反射膜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有机高分子材料时,应首选热固型材料。电加热设施与保温隔热材料之间应采用钢丝网固定水泥砂浆等方式进行防护,其厚度不应小于2cm。
2.5 汗蒸类场所休息大厅等部位不得设置带有窑洞形式的加热地台。
2.6 电加热汗蒸房顶面和地面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墙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确需采用竹质材料时,材料的单位重量应小于1.5kg/㎡,且与电加热设施间应设置不燃材料严密分隔。
2.7 不得在电加热汗蒸房内设置补(供)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