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 ||-(冯海龙律师186 0309 1133)广州番禺房产律师,主办房产纠纷案超11年,是资深的二手房纠纷律师,庭审实战经验丰富,胜诉房产纠纷案例多,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2012年2月,田某将房屋在中介处放盘,其提供了产权人为其姐、共有人为其侄的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主委托卖房的委托书,买家罗某据此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签合同当天交付了5万元定金。后交易过程并不顺利,房主将该房另售他人,罗某遂起诉田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广州番禺区房产律师冯海龙认为:此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罗某起诉田某,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经田某本人确认,讼争房屋属于其姐、侄所有,但在诉讼期间田某提供的授权证明,其姐和侄本人均没有到庭证实其真伪,也未经公证部门公证,无法证实该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而且田某提供的房主的身份证亦只是复印件,不能证实其真伪,田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对出售讼争房屋具有代理权,故田某主体适格。即使田某有代理权,但因田某未能向罗某充分披露被代理人的情况,收取的定金也无证据证明交付了给被代理人,故罗某选择田某作为本案的被告是恰当的。而在办理房屋按揭及交易过户手续时,也是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才能办理的,由此可见造成交易不能履行的原因同样在田某一方,现房屋另售他人,导致罗某的目的未能实现,田某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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