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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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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公告期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此问题存在两个可能,其决定性因素在与其他厂家的生产、销售行为与该专利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如厂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生产和销售此产品的,并且在该专利申请日后并没有改变其制作方法、程序的,那么厂家行为不能视为侵犯专利权。

2、如果厂家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才有制作和销售专利产品的盈利行为,那么可认定为侵犯专利。

解决方法:可以和厂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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