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核名

  • 发布时间:2017-03-21 10:15:30,加入时间:2016年10月09日(距今316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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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一)公司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公司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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