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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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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即法律直接规定的承包人享有的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无需登记即可生效。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要件

1、行使主体。《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只包括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即与工程所有人签订的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此外,依照《 院装修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行使优先权仅限于拥有工程的所有人。若工程发包人不是所有人,承包人则不能对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2、行使客体。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客体即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必须以其施工的建设工程为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并且该工程不得为公益性质例如国家开办的学校、医院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3、行使条件。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价款后,经过一段合理期限才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该合理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价款。但是这种情况基本很难实现。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方式即承包人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取得生效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书,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承包人行使首先受偿权一定要注意行使期限,在竣工或者终止后6个月内申请。一旦错过行使期限,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归于消灭。

综上,承包人要想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复杂,但一定要注意工程竣工的时间,若竣工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及时搜集相关证据,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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