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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石油化工局,以下简称市工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安排使用原则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技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北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艺装备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2、石化、管道装备、机械加工等五大传统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战略新兴产业。优先支持全市工业企业纳税100强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支撑、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关系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3、优先支持对市财政收入有贡献的非财政直管县(市、区)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技改资金不再安排。
第六条 为引导全社会更多资金对技术改造的投入,技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对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的投资进行补助。
第七条 项目补助额度按照当年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支出的10-20%进行补助,最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设备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设备投资的确认,依据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正式发票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