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148号)。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2007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号)。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75号)。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8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91号)。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