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
6 检验方法
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应符合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当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特殊规定时,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6.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相关项目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经充分技术验证的其他检验方法。
7 可追溯性
7.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溯性。
7.2 追溯体系应保持能够获得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相关物质或材料的合规性信息。
8 产品信息
8.1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 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8.4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律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8.6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附录A 调羹筷子标志图
未经允许,请勿擅自转载
联络人:Mr Vincent
检测电话:
电邮:cst_vincent@1 6 3 .c o m
QQ:
-中国GB、欧盟EC、美国FDA、德国LFGB、法国DGCCRF、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
-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
CNAS、CMA资质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