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九江镇以房抵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收费

  • 发布时间:2024-03-08 15:15:19,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1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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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有时会发现存在虚假的买卖关系。通常发生在民间高息借贷双方之间,具体表现为,所谓买受人是放贷人,出让人是借款人,放贷人在放贷时为防止借款人到期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类似房屋买卖契约的书面合同。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了本息,所谓的房屋买卖也就从此不再提起。如果一旦发生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放贷人则会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凭借当初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契约起诉“买受人”,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进而达到防范放贷风险,不还钱就收房抵债的目的。基于这种因民间借贷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实质是借款人以房屋抵押借贷。签订这种买卖契约时,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数额通常就是双方发生的借贷数额,也不排除其中包括到期的利息在内,而这一价格又会比房屋所在地段通常的市场价格偏低。放贷人在放贷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化,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基于借贷时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一般情况下也会将所谓的房价压得很低,其要求借款人怎样签,借款人往往是不会拒绝的。但双方不会另行签订以房抵押借款合同,放款人也不会要求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因为签订的话,在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放款人凭借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起诉借款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履行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借款人如果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拿出抵押登记合同、抵押登记手续,所谓房屋买卖的真实性便不攻自破。也就是说,双方在签订买卖房屋契约时是一种虚假的行为,是放款人自以为能够有效防范放贷风险而想出的一种“万全之策”。  广东金牌状王合同纠纷诉讼团队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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