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指令ATEX认证

  • 发布时间:2018-07-02 14:21:36,加入时间:2017年03月01日(距今30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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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爆指令

1) 指令94/9/EC (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 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 ATmosphere EXlosible ”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 CE 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 30 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二、ATEX指令应用方法

每个成员国当局把 ATEX指令规则转换到他们的法规中,并且这些条款直接生效。在欧洲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指令的。这样,成员国和其他应用指令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强制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由于这些国家规定条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议制造商与相应的国家联系处讨论他们可能遇到的有关指令的任何问题。

所有涉及到的部门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务委员会已经将一个没有异议的确定意见形成一套指导记录(备忘录)由委员会出版,用于帮助需要应用指令的部门。虽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样的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经被认识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档。由于要求所有这样的文档连续修订,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说明单”的方法来做这项工作。这些说明单是在专家组深入讨论后的结果。因此建议相关者留意这两套咨询文本,同时还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责任人依据指令条款的规定继续负有的责任。

三、标准化工作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 —CEN( 非电气设备 ) 、 CENELEC (电气设备)、和、或 ESTI (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是独立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并且由欧洲联盟公报( OJEU )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 ( 协调标准 ) 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气产品满足基本要求。

按照 ATEX 94/9/EC 要求,在 CEN 和 CENELEC 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 CEN TC305 和 CENELEC TC31 。 TC305现由5个工作组组成,执行具体的工作:WG1测定物质可燃特性的测试方法;WG2潜在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WG3爆炸预防及防护设备与系统;WG4术语与方法; WG5矿用设备和保护系统。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组下设分组(SG),每一组负责一项工作。CENELEC的TC31技术委员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31-1: 安装规则(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SC31-2:隔爆外壳“d”,SC31-3: 本安设备和系统“i”,SC31-4:增安型“e”,SC31-5: “n”型设备保护类型,SC31-7:正压和其他技术方法,SC31-8:静电喷涂及修整设备,SC31-9:用于工商业潜在爆炸环境可燃性气体检测的电气设备。 CEN和CENELEC受欧洲委员会、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欧洲标准,已制定潜在爆炸性环境区域用标准共计70余个。各成员国必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范规定,把它作为自己的国家标准出版,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相冲突的旧标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废。新标准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员国可以翻译成本国语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书处报告,用这种方法每个成员国都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标准。其中协调标准适用于ATEX 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 目前由 CEN 和 CENELEC 制定的满足 ATEX 指令要求的协调标准三十余项,具体标准目录如下:

CEN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1127-1:1997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矿业)

EN 1755:2000工业车辆的安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和粉尘

EN 1834-1: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的II组机车

EN 1834-2: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地下工作场所的I组机车

EN 1834-3: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尘的II组机车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机上的自动油枪的结构和性能

EN :2001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粉尘、气体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测定

EN 13980:2002潜在爆炸性环境-质量体系的申请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50014:1997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

对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2003.4

EN 5002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检测易燃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勘误表1999.08

对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维护+勘误表 1999.12

对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2-1部分:试验方法-测定粉尘最小点燃温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组1G类电气设备装置的结构、试验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维持正常功能的I组M1类设备

EN :2002在含有甲烷的矿井中使用的帽灯-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险的结构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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