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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工作流程须知
办理注销、迁移税务登记的企业,当月纳税申缴纳税款报完毕后,当月不得再开据任何发票,相关人员到九所领取注销所需相关资料。办理注销手续的相关人员必须为该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企业办理完毕所有流程及资料后于每月20日之前,到205房间办理注销手续。审核合格上报审批后,于次月10号以后,带公章在第九税务所205房间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该企业在国税系统注销手续完毕。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的须先到所属地税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地税注销证明再来我局办理。
企业提供的资料及复印件均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或资料准备不齐的将不予受理。
一、内资企业注销
(一)、涉税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打印件)。
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及缴纳税款的情况(按增值税收入和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收入和缴纳税款分别说明)。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发票管理环节缴销找管理员签字,207所长签字。征收环节由一楼二号窗口签字。
3、《防伪税控系统清缴登记表》一式五份(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批复原件(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5、企业收购的所有发票。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董事会注销公司的决议。
9、税务师(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清算报告。(近三年)截止时间为注销前一个月.
10、企业本年度注销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11、上一年度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已报季报表复印件.
12、企业公章。
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4、地税局注销证明复印件(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企业)。
15、到前台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手续。
征收所注销清算所需资料
(转区、分支机构注销、特殊性重组企业不按清算处理,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所属期:注销当季的1日至注销当月月底,如2012年5月注销,所属期为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2011、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1年亏损及弥补亏损企业须提供亏损年度的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
(一)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以下情况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企业一般性重组按不同重组类型需附送的资料
1.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