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涉及的产品主要作工业用途的户内和户外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690V d.c.或a.c.和500Hz a.c., 额定电流不超过250A的插头和插座、电缆耦合器和器具耦合器。
安装在电气设备里的或固定于电气设备的插座或器具输入插座在本实施规则范围之内。本规则亦适用于预定用于特低电压装置里的电器附件。
本实施规则不适用于主要作家用的及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器附件。
本实施规则覆盖的产品有:工业用插头、插座、连接器、器具输入插座、耦合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按照产品的型式、电流、结构、可拆线与不可拆线等划分申请单元。
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产品需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等;
2)关键零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2);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与主检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